厦门万翔-XM2025-NB0167厦门新机场及福州机场二期扩建工程-个性化座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通知02
(招标编号:XM2025-NB0167)
一、通知
本答疑通知02作为《厦门新机场及福州机场二期扩建工程-个性化座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XM2025-NB0167)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起解释、补充和修改作用。
(一)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3项、*34.4投标人样品需统一在2025年6月26日—2025年6月27日(上午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北京时间))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10楼1号会议室),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其他时间送达的样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20日,距此条款要求的样品递交时间只有7天,我司提出样品递交时间不合理限制性的依据:
1、文件要求提交样品定制细节要求高、材质种类多,且充电茶几走线、用电功能要求等技术细节多,投标厂商需要对样品的设计及使用要求充分理,并深化。(见白皮书)
2、金属、木件、面料、石材需要按文件要求采购,材料采购和运输需要时间(见白皮书及后附招标文件中的材质要求)
3、样品送达至文件指点地点(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10楼1号会议室)需要交通运输时间。
4、样品要求:投标人应提交样品,投标人提交的样品将影响评标委员会对第四章评分办法中“(二)技术标评分标准-样品”评分项的评分。
二、关于延长样品送达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的建议
由于上述因素,且样品制作需严格符合技术要求,当前规定的送达样品时间(文件原定2025年6月26日—2025年6月27日)和开标时间(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30日 09:00:00(北京时间)无法保质保量完成样品制作。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二)
问题一:关于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3业绩资格须满足①或②条件之一:
1、目前贵司招标文件中对供货业绩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对高端酒店要求1500万元以上供货业绩,对办公商业建筑或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却要求2000万元以上供货业绩。这一规定不仅明显偏向酒店行业,且与实际情况相悖 —— 高端酒店项目的单笔业绩金额通常高于办公商业建筑项目。而本项目家具采购以个性化座椅为主,具备资质的家具制造商完全有能力承接,无需设置差异化业绩标准。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这种设定会导致严重后果:过高的业绩门槛将大量中小型家具制造商挡在投标门外,既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待遇原则,也构成对中小企业的隐性歧视。为此我们建议:1、取消行业业绩限定,改为家具项目业绩要求;2、将业绩门槛调整为500万元;3、遵循政府采购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4.一个单项合同活动家具类别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过高,很少有供应商满足要求,建议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修改为投标人自投标截止日止近十年内,合理的业绩要求应聚焦于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能力,而非设置排他性门槛。期待贵司重视中小企业诉求,调整业绩设定标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指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或民用运输机场综合交通中心(但此类业绩不含联排座椅等固定座椅),我们了解到贵单位项目主要针对椅子、沙发类软体类家具,此要求单独排除座椅联排业绩,按照这样的理解,贵司的项目应该要求单独计算供应商家具类别的休闲类椅子、沙发类项目业绩,例如餐桌、餐椅、写字桌、床类、衣柜、文件柜类、储物柜类、办公桌类、会议桌类、办公椅、会议椅等非本项目相关的业绩需全部排除在外,单独要求休闲类椅子、沙发椅子,国内供应商基本都达不此要求。另外机场联排座椅可以实现多人移动,非固定在地面,联排座椅属于座椅类产品。排除座椅联排业绩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建议取消“③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指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或民用运输机场综合交通中心(但此类业绩不含联排座椅等固定座椅)”。
在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供货业绩及第四章评分办法的投标类似业绩条款中,针对同一业主签订的多份活动家具类别合同,其金额是否可以累加计算,请予以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针对同一业主签订的多份活动家具类别合同,其金额不予累加计算。
问题二:关于第四章 评分办法 投标类似业绩
问题:
评分办法投标类似业绩要求是否要求验收合格?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评分办法投标类似业绩不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资格业绩是否计算得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资格业绩可以计算得分。
3、建议重新设定该条款评分标准要求:
(1)鉴于国内家具行业单项合同活动家具类(非高端酒店类)超2000万单项合同较少,原 “2000万以上合同” 得分项存在排他性,建议调整单项合同活动家具类(非高端酒店类)合同得分区间:1000万- 2000万(含)、500万- 1000万(含)。
(2)原 “高端酒店类1500万以上得分” 设置存在行业倾斜,建议调整高端酒店类合同得分门槛从 “1500万以上” 调整为 “2000 万以上”,与非酒店类2000万得分项标准一致,避免对酒店家具供应商的差异化倾斜。
(3)无论高端酒店类或单项合同活动家具类,同一金额区间的得分规则需保持一致(如均采用 “单项合同金额达标得分” 或 “累加金额达标得分” 机制),消除行业歧视性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第四章 评分办法 2、技术评分(F2):32分 样品
1、关于“样品2、样品3、样品4”款式具体要求包含并不限于颜色、款式、尺寸等是否参考福州个性化白皮书--休闲区、厦门翔安机场航站楼-个性化及母婴室座椅-白皮书?材质要求是否按照厦门翔安机场航站楼-个性化及母婴室座椅-汇总清单、福州机场个性化座椅家具清单进行打样,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并结合本项目的答疑、澄清文件执行。
2、福州个性化白皮书--休闲区 休闲沙发椅 休闲吧椅XX-08, XX-08是否为休闲沙发椅,请明确。
回复:XX-08为休闲沙发椅。
3、样品需要定制,建议样品最终澄清后预留投标单位20天打样。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四、本次投标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检测报告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还是中标供应商中标以后提供?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除与评标办法评审相关外,其他检测报告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五、关于“第四章 评分办法 2、技术评分(F2)”中第6-9项方案中的原件,投标文件的正本是否能作为原件?还是需要单独携带提供?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第6-9项提到原件作为投标文件内容提供。
(三)
询问一:由于限价公示太晚,以及清单可能有所变动,报价产品清单较多且复杂。建议延期开标时间。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询问二:打样的样品:样品一:我司设计深化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尺寸发现该尺寸设计不合理,建议修改尺寸为880*1020*H880。
打样的样品:样品四:我司设计师在深化图纸过程中发现休闲椅尺寸不合理;以下是根据招标尺寸画出的深化图,坐深不符合人体功效学设计要求且整体比例不协调,明显不合理。建议尺寸修改为710*660*76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样品尺寸为参考尺寸,投标人可自行深化设计制作。
询问三:项目样品清单沙发的面料及部分产品木饰面是否能使用与图片颜色接近的?如不能是否提供面料与木饰面的小样或者面料的采购方式、地址给我司。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可参考设计白皮样式制作,本项目不提供物料小样。
本答疑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答疑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fuchenhui@iport.com.cn。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fuchenhui@iport.com.cn。)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联 系 人:傅先生、李先生、刘小姐
电 话:0592-2298136、5732604、5708270
电子邮件:fuchenhui@iport.com.cn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16日